《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四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从这条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水保方案审查对主体工程选址、选线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对不符合水保要求的选址选线要敢于提出不同意见。同时,对于特定因素无法避让的,水保方案应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提高防治标准不仅是水土流失防治标准要提高,工程设计标准也要提高,且施工工艺应以减少水土流失为原则进行优化,尽可能减少施工扰动面积。
第二条,弃渣场选址的支撑材料不能满足选址合规性要求,技术标准明确提出:
1)弃渣场应收集地形图和遥感影像资料,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范围应满足弃渣场汇水计算要求,并能反应下游地形地物情况;
2)10万方以上的弃渣场应收集相关工程地质资料;其他要求:
3)对于弃渣量超过50万立方米、最大堆高超过20m的弃渣场,应开展地质勘察,作为弃渣场选址的重要支撑资料;
4)如果弃渣场上游汇水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渣场下游1 km范围内存在居民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等敏感点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还要进行专项论证,确保不产生影响和危害。铁路项目因弃土弃渣量大,弃渣场较多,因此,我们做弃渣场选址和设计时以上资料缺一不可,特别是已开工项目,部分弃渣场还需要做现场测量工作,否则可能因弃渣场支撑性资料不全导致水保方案不予许可。
第三条,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我们应严格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的规定执行,对位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机构确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均应执行一级标准,还有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重要湿地,且不能避让的,以及位于县级以上城市区域的,也均应执行一级标准。
标准4.0.4规定,同一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防治标准等级区域时,应分区段确定指标值。比如本项目敦煌市属于北方风沙区,防治标准应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而阿克塞、肃北等县位于青藏高原区,因此该区段应执行青藏高原区一级标准。
第四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第4.4.1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应包括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占地(含租赁土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因此我们计算防治责任范围时不仅要把项目永久征地全部纳入,还要把临时占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也全部计入。而且这里要强调,永久征地,不是占地;临时占地,不是临时征地,两个概念是不一样的。可能存在的情况是永久征地范围大于永久占地范围,而临时占地范围也可能超出临时征地范围。铁路项目主要问题是临时占地的统计,因项目线路长,导致统计难度增加,不能因为麻烦就缺项漏项。总之一句话,我们要把属于项目的征占地面积全部纳入,绝对不能有遗漏。
第五条,水土保持措施体系不完整。水土保持措施布设要结合项目实际和项目区水土流失特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工程、植物和临时措施有机结合。要做好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我们必须要了解工程施工工艺,了解水土流失发生的环节,然后根据实际设计对应的措施,同时还要考虑项目区地形地貌、气候等基本情况。西北地区项目存在的普遍问题包括弃渣场拦挡措施设计标准低、截排水缺失和项目临时防护措施不完善等,青藏高原区还要注重草皮剥离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