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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专项债券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专项债券可分为普通专项债券与项目收益专项债券。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合理扩大专项债券使用范围,创新和丰富债券品种,优先在重大区域发展以及乡村振兴、生态环保、保障性住房、公立医院、公立高校、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探索试点发行项目收益专项债券。2018年各地方政府开始发行乡村振兴专项债、水资源配置工程专项债、教育项目专项债等新专项债品种。
专项债券申报项目必须有中介机构出具的“一案两书,即:《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财务评价报告书》和《项目法律意见书》。
专项债券项目申请需提供的详细资料:发改立项手续、项目可研、项目土地手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办理情况需完备;项目简介、债券使用额度、偿债资金来源、项目投资规模及分年投资计划、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项目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信息、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财务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本地区过去三年的政府性基金决算、过去三年相应的市场情况、省级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入库证明等资料。
9.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如“一带一路”建设),其他领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如准备充分,当年可形成实物工作量,也予以支持。
6.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
专项债券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资本项目发行,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
项目单位应及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出具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项目实施方案、财务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材料,还应相应编制债券还款计划、债券或项目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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