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土保持法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是从保护水土资源和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出发,运用多种手段和方法,对水土流失的成因、数量、强度、影响范围、危害及其防治成效等进行动态监测的过程,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监测成果及要求如下:
1、在项目开工(含施工准备期)前,监测单位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并报送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2、工程建设期间,应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报送上季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并在建设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监测季度报告表格式应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中相关规定执行。
3、因降雨、大风或人为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灾害事件时,应于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专项报告。
4、监测任务完成后,应于3个月内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