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监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法规原文: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决定》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保办[2019]172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包括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管理,以及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督查。
第五条:生产建设单位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完成报备并取得报备回执。
第六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一般应当按照编制验收报告、组织竣工验收、公开验收情况、报备验收材料的程序开展。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第七条:生产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结论应当为不合格: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的;
(四)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五)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六)重要防护对象无安全稳定结论或者结论为不稳定的;
(七)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八)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监测总结报告和监理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者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九)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第八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报备服务指南,采取多种方式接受报备,推行网上报备。
第十一条: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水土保持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已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中选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结论为“红”色的,以及根据跟踪检查和验收报备材料核查的情况发现可能存在较严重水土保持问题的,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核查。
第二十条:核查单位应当在出具报备回执12个月内组织开展核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家参加。
水利部出具报备回执的生产建设项目,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核查。
第二十一条:核查应当依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开展,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
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核查以重点抽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质量核查以查阅监理资料为主,结合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水土流失防治效果核查以查阅监测资料和现场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核查单位根据核查情况形成核查结论。未发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给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程序履行、验收标准和条件执行方面未发现严重问题”的结论。对不符合规定程序或不满足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应当给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三条:核查结束后,核查单位应当及时印发核查意见。核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核查结论及下一步要求等。对于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
第二十四条: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核查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投产使用的,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4、《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法规原文:
一、坚决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全面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或变相开展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确保取消到位、令行禁止。自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新受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对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受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申请,终止审查程序,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二、落实生产建设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一)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等,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示范文本见附件1)。第三方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
(二)明确验收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式样见附件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项目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和投产使用。
(三)公开验收情况。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
(四)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应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分别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及报备的程序和要求,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简化。
三、严格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确保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防治。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要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一)未依法依规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及重大变更的编报审批程序的。
(二)未依法依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
(三)废弃土石渣未堆放在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的。
(四)水土保持措施体系、等级和标准未按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落实的。
(五)水土流失防治指标未达到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要求的。
(六)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弄虚作假或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
(八)未依法依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九)存在其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四、强化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做好报备管理。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予以补充。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利部水保〔2016〕310号文件已下放审批权限的除外),生产建设单位应向水利部进行报备。
(二)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高效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服务;要依法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严守生态红线。要充分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作用,提高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科学化水平。要严格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坚持重大变更范围和条件,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范围,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先行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要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行为,突出检查重点,强化检查效果,督促生产建设单位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要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监管,以自主验收是否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为重点,开展对自主验收的核查,落实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主体责任。
(四)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实行联合惩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生产建设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水土保持信用评价制度,将监督检查发现、查处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记入诚信档案,实行联合惩戒。
二、报告编制
(一)、报告编制内容
1、报告适用范围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结论为具备验收条件的,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生产建设单位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时,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参加并签署意见,形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当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与否的结论。
2、报告编制内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验收材料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1)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应包括: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基本情况表;②验收意见;③验收组成员签字表。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应包括:①项目及项目区概况;②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情况;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④水土保持工程质量;⑤项目初期运行及水土保持效果;⑥水土保持管理;⑦结论;⑧附件及附图。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附件应包括:①项目建设及水土保持大事记;②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文件;③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变更及其批复文件;④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审批(审查、审核)资料;⑤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意见;⑥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签证资料;⑦重要水土保持单位工程验收照片;⑧其他有关资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附图应包括:①主体工程总平面图;②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水土保持措施布设竣工验收图;③项目建设前、后遥感影像图;④其他相关图件。
(3)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应包括:①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②监测内容和方法;③重点对象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④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⑤土壤流失情况监测;⑥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⑦结论;⑧附图及有关资料。
3、报告编制资料清单
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为例,业主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①项目基本情况;②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情况;③其它相关情况说明;④相关附件及附图(见上“报告编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