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保验收报告公示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水保验收公示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发布了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 〔2017〕365号),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2、水保验收工作内容及流程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
(1)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文件,在项目投产使用前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2)明确验收结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文件、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3)公开验收情况。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通过其官方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项目应同时公开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4)报备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向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生产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和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应分别对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验收标准和条件。
生产建设单位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应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标准、规范、规程确定的验收标准和条件,符合水利部水保〔2017〕365号的验收规定和要求。
4、验收材料报备要求。
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① 报备函;
② 已向社会公开的证明材料(可在水保环评验收公示平台打印公示资料);
③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④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⑤ 依法应开展水土保持监测项目的监测总结报告。
⑥ 自主验收报备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生产建设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并在本局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不符合报备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报备的生产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