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节能报告中,评估与审查的工作进行总结:
1、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的不同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填写节能评估登记表。
2、固定资产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行政机关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行政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3、文件报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省级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行政机关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4、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时限。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6、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固定资产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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