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 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 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 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 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 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 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 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 2 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 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 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审查应 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 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 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 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因此没有明确说明由哪个单位写节能报告,但由于报告的专业性及复杂性,建议建设单位选择具有行业经验的工程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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