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范决策风险,减少决策失误,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保证市场监管重大事项的顺利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能管辖和地域管辖范围内作出的,涉及人民群众和企业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与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重大执法活动等。
第三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运用一定的科学方法对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和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化解风险,确保决策不违背民意、不制造矛盾、不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第四条 凡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出台之前都应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评估、立足职责、预防为主、重在化解的原则。
第六条 省局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省局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主要评估以下重大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一)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抽象行政指导项目或涉及相对人人数较多的重大具体行政指导项目;
(二)涉及相对人重大利益的有关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及流程的重大决定;
(三)涉及相对人切身利益、有可能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有关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方面的重大改革或重大执法办案活动;
(四)涉及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舆情处置、政策贯彻调整等;
(五)涉及机构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包括机构改革、组织人事工作、劳动工资待遇等;
(六)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是否符合党的政策;是否符合中央和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要求;是否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兼顾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兼顾各方面利益群众的不同诉求;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可行性。是否征求了群众和企业的意见;是否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能否为绝大多数群众接受和支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实施方案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和可操作。
(四)可控性。是否存在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存在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五)评估其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相关因素。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主体。
第十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政策的起草、项目的申报、改革的牵头、活动的组织、工作的实施等处室或部门是负责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一个事项涉及多个处室或部门的,牵头处室或部门为评估责任主体。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按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联的密切程度和社会稳定的风险程度分为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涉及面较小或社会稳定风险较低,不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重大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落实专人对重大事项的维稳、信访进行先期预测评估,通过收集资料、摸清情况,分析隐患、畅通信息,落实维稳、信访责任,确保各类风险早预防、早化解,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重点评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定评估方案。经确定列入社会稳定风险重点评估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要及时牵头成立由一名局领导任组长的评估工作小组,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组织形式、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广泛研究论证,预测预判风险。评估工作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查、公示公告、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维稳、信访等相关部门意见,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和相关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并对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力求准确判定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科学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工作小组结合收集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配套解决措施等进行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特别要对拟实施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以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对处置预案,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作出总体评估结论。
(四)审查评估报告,作出评估意见。评估工作小组应在评估结束后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局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组长或副组长组织召开评估事项风险审核会议,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审核意见,决定重大事项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
(五)坚持全程跟进,实行动态评估。重大事项经分析评估付诸实施后,评估责任主体要坚持对评估事项的全程跟踪,不断听取社会公众评价意见,进行动态的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新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调整对策措施,预防和化解新矛盾、新问题,确保评估事项顺利推进。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应评估而未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评估失实,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不到位,以致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给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对评估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制度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单位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