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及有关行政审批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强化节能审查闭环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川发改环资规〔2023〕380号)有关要求,现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未经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节能审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开展。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节能验收报告,报送至项目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并抄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节能验收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节能审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总平面布置、主要用能工艺(工序)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工序。
(二)用能设备。包括主要用能设备的数量、型式、效率或能级等。
(三)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包括节能审查阶段提出的节能技术措施、节能管理措施。
(四)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是否满足《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等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五)能效水平。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项目主要能效指标或主要工序(装置)能效指标。
(六)能源消费量。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电、天然气、煤等主要能源品种消耗量。有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能源消费减量替代要求的项目,验收应包括相应内容。
(七)节能审查要求的其他内容。
(八)节能验收意见。
三、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项目投产后,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监察工作,重点监察用能规模、能效水平等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需汇总本地区上年度项目节能审查验收情况(见附件),并于每年1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并抄送经济和信息厅。
四、节能审查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严重失实验收意见的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向社会公开。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五、未按相关规定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验收工作按该实施办法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原文链接:http://fgw.sc.gov.cn/sfgw/c106093/2023/8/24/e16bb2b2becb4faea6efe7d5ef25617f.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