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祝华、通讯员吴遵雄)2020年5月9日记者获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水利厅制定出台了《湖北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
《办法》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审批、补偿费征收、监督检查等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和划分,规定生产建设单位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开展主体工程设计时,同步开展水土保持初步设计,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和投资概算,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规定了生产建设单位要在施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布局及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办法》还明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要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落实水土保持监测成果报告制度和监测成果公开的要求,并按照生产建设项目征占地面积和挖填方总量大小划分,选择合适监理单位和专业监理人员的规定。
此外,《办法》还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流程和对检查发现问题的分类处理标准,明确了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督查的内容和责任追究的方式。
湖北省水利厅水保处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督促生产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