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有关要求,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项目节能审查分级
1.报我委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国家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报设区市发改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报省里审批或核准的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了已明确由省、设区市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其他达到节能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设区市发改部门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3.报省直管县(市)发改部门节能审查的项目:除了省里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外,其他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年综合能耗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改委制定发布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该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二、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编制
结合《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和“国发〔2017〕8号”文件规定,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需编制节能报告(不再分别表述为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建设单位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节能报告,建设单位、编制机构对其编制的节能报告真实性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要求,节能报告内容应包括: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三、关于项目节能报告报审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精神,建设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同时报送项目节能报告;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取得有相应权限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符合单独节能审查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作为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但建设单位需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取得有相应权限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节能报告作为项目审批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四、关于节能审查意见变更
项目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审批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出现较大原则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有相应权限的发改部门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五、关于项目节能审查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自查后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节能报告的发改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相应的发改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报备的节能报告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测评估并出具监测报告,第三方节能监测机构对其出具的监测报告真实性负责。相应的发改部门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节能监测报告,结合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下达项目验收意见。
本通知有关要求自2017年2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落实国家和省里有关节能审查的工作要求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节能审查工作制定更详细的工作方案。
附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