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和防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影响,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云发改投资〔2013〕2492号),结合全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在本省内建设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独立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征询各利益相关者,尤其相关群众的意见和潜在的诉求,查找并逐一列出风险点,从中筛选出主要的、关键的风险因素,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的方案措施,综合判断拟建项目落实风险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总共分为三级:
高风险(Ⅰ):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Ⅱ):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Ⅲ):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七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展开。
评估主体如果是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应当具有甲级资质。
评估主体不得承当同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 评估主体应当采取听证、公示、实地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当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并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不经评估做出批复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做出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公共利益或者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评估工作中,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具评估报告,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决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公共利益和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
项目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提前做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全程参与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编制。
第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