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0]21号)的要求,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化解和减少种类矛盾纠纷,不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决策、实施重点项目和重大改革等重大事项时,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矛盾进行全面排 查分析,对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预测,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从源头上规避、预防、控制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确保 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权责统一原则。重大事项的承办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二)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开、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三)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四)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大多数群众意愿及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五)公平与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社会可承受的程度统一起来,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评估范围
(一)涉及中低收入家庭普遍关心的住房保障问题,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住房,以及棚户区改造、住房制度政策等政策制定或重大调整,重要项目组织实施等。
(二)涉及多数群众切身利益的城乡规划编制或调整,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房屋拆迁、建筑工程、村镇建设等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涉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水、燃气、垃圾及污水处理、房地产市场和物业服务管理、风景名胜区等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等的制定或重大调整。
(四)涉及群众较大利益诉求的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
(五)其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
第五条 评估内容
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四个方面进行。
(一)合法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内容、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议事程序。
(二)合理性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是否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协调性,是否反映了大多数群众的意愿,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处理好了国家与集体,全面和局部,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三)可行性评估。重大事项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和报批程序,是否有具体、详实的方案和完善的配套措施,所需人力、财力、物力等是否在大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范围内,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时机是否成熟。
(四)安全性评估。重大事项实施是否存在引发社会矛盾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对可能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有无规避、防范的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评估及审查主体
重大事项风险评估的承办单位是政策的拟定部门、决策提出的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报建单位。涉及到两个以上单位,由牵头单位为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风险评估的第一责任人。
重大事项的审定部门负责对评估报告的审查,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省厅各处室、厅直单位编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厅综治办审查备案,设区市、县(市)相关主管部门编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由同级维稳、综治办审查备案。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前、评估承办单位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制定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限要求,保证工作有效开展。
(二)广泛听取意见。评估工作启动后,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通过公告公示,走访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等多种方式,了解掌握评估对象的有关基本情况。
(三)分析研判预测风险。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按照评估内容的四个方面,对重大事项确定之后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等不稳定因素的范围和剧烈 程度,进行稳定风险分析预测,作出等级评估。稳定风险评估划分为A、B、C三个等级。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评估为A级;群众反映较大, 可能引发一般群体性事件评估为B级;部分群众意见有分歧,可能引发个体矛盾纠纷的,评估为C级。
(四)评估报告的报送和备案。对重大事项涉及社会稳定风险预测和分析评估情况,预防和化解风险工作预案,进行综合评价、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评估主体、收集意见方式,风险预测和分析,风险等级,化解矛盾和应急方案。承办单位将评估报告连同化解风险工作预案一并报送有权作 出决定的部门审查,并报送维稳、综治部门备案。审查部门要严格审核评估报告,并视情况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实施的决定。
(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凡决定实施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对存在社会矛盾隐患进行有效化解,同时根据评估风险等级的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
(六)跟踪督查督办。承办单位及审查备案部门要全程跟踪掌握社会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落实情况,对评估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完善维稳措施,确保将各类不稳定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应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决策,不评估不实施,把评估结果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实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制,将开展风险评估工作纳入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或组织实施不力,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维稳、综治部门查 清事件原因,经过损失及风险评估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并会同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负有责任单位的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社会治安综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