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等事项”“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等明确为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进行了规范。2010年出台的《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评估范围,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涉及编制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及方案调整,组织开展蓄水验收以及涉及人数多、关系移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敏感问题等事项”“涉及行政区划重大调整”等明确为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决策主体、评估主体、实施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评估主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或者专家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给中介组织,并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决策主体根据评估报告,按照法定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不实施的决定。
《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评估程序,将其分为制定工作方案、收集相关信息、确定风险因素、制定预防措施、确定风险等级、确定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7个步骤。对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办法》进行了规范:评估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择优确定中介组织,依法签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评估内容、程序、经费、违约责任等。省价格行政部门应当制定中介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收费指导标准列入《四川省定价目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前,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防的行为。我省自2005年开始探索重大工程项目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随后向各领域推进,不断健全、规范评估流程和责任制度。(记者 吴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