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陕西省水利厅
二、承办处室: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治理处
三、收费依据:
1、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
2、陕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进一步明确《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5】104号)
3、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号码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发[2017]75号)
四、收费标准: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1.7元/年方米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问,煤炭按照原煤陕北每吨3
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石油、天然气按照原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井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来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计征标准为1.4元/平方米.年。
3、取士、挖沙、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沙、采石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0.7元计征。
五、征收方式: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由审批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2、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由所在地地税部门征收。
六、建设期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纳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