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我市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报告(以下简称“稳评报告”)评审工作,切实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作用,保证我市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中省市开展稳评工作有关要求及相关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采用系统评估的重大项目稳评报告的评审。
三、评审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
四、重大项目稳评报告的评审一般由评估事项审批部门、评估主体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其他机构组织进行,也可由各级维稳部门组织进行。
五、重大项目稳评报告应按照中省市开展稳评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中,报国家和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项目还应符合国家发改委《重大固定资产投zi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的格式和相关要求。稳评报告须加盖编制单位章子(委托稳评咨询单位编制评估报告的,还需提供稳评咨询机构相关资质)。
六、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对稳评报告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专家从市级稳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报维稳部门备案同意后,可以由评审部门直接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七、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评估主体、稳评咨询服务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均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审,且应尽可能避免同一项目的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
八、评审部门应根据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所需评审专家人数和评审时间,并做好项目评审的组织工作。评审专家一般为5人,其中,法律类、社会科学类和维稳信访类专家不得少于3人。
九、评审专家和评审时间确定后,一般应提前三天将评审事项稳评报告提交参加评审专家。
十、评审一般采用会议形式进行。
十一、稳评报告未获专家评审通过的,评估主体应重新组织编制稳评报告,申请复审。
十二、稳评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报告编制单位须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稳评报告中对修改内容作出专门说明。
十三、稳评报告经评审通过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主体应重新组织编制稳评报告,申请评审。(建设项目方案、位置、规模、性质等有重大变更的;项目法人两年内未提出建设方案申请)
十四、各区县、开发区和市级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完善本区域或本行业(领域)重大项目稳评报告评审办法。
十五、重大决策类评估事项的评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六、本办法由市委维稳办负责解释。
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