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大常委会调研组关于云南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安排使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2015年至2019年,云南省共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2871.61亿元。
为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保持地方财政可持续发展,2014年10月,国务院首次提出地方政府可以发行专项债券进行融资,并明确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专项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置换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
报告显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有力保障了云南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在防风险、降成本方面,通过发行置换债券有效缓解了地方政府偿债压力,债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在补短板、稳增长方面,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有力推动了我省一批急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民生项目建设,为持续加大补短板力度,积极助推打赢三大攻坚战提供了资金支持。在推动政府债务管理透明化方面,在公开市场发债成为地方政府唯一的融资方式,且债券发行需控制在全省债务限额以内,并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债券资金需纳入预算管理,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奠定了坚实基础。
报告指出,经实际调研发现,目前我省专项债务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资金闲置较为普遍、资金管理仍显粗放、债券使用范围和地方需求不完全匹配、与PPP项目混合有所冲突等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报告提出,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工作,应进一步加强项目储备,做实项目前期,有效避免资金闲置,切实降低政府融资成本;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资金管理机制,以适应管理和使用要求;积极争取专项债券用于全省经营性高速公路建设,着力推动全省县域高速公路“能通全通”工程实施;理清PPP模式和专项债券关系,发挥各自优势,理清责任、权益;严格项目申报,防范项目收益虚高引发的偿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