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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发改委令2016号文)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及《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办理开工手续的前置资料;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您的项目到底需不需要单独节能审查?
文件类型 |
电力 |
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
需单独进行审查的节能报告 |
E≥500 |
E≥1000 |
不需进行审查的节能报告 |
且E<500 |
E<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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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年电力消费量超过500万千瓦时;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规定编制节能评估报告,报送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革部门留存,作为项目验收和审查的依据
技改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审查分类与新建(改扩建)项目相同;技改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经信委负责进行节能审查,新建(改扩建)项目由与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发展改委部门负责进行节能审查;
需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需出具与节能评估报告相应的节能评审意见报告;
资料收集齐全后,报告编制周期一般7-15个工作日。一众咨询,专业编制机构,全国多地均有分公司,统一咨询热线:13094429455。
参考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相关收费文件: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文),结合项目投资额、项目的复杂程度、节能上报审核级别、工作量和客户方能够提供的基础资料、市场行情等予以折扣。详情咨询:13094429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