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确定了交通影响评价(交评)制度,但并没有确定主管部门,而只是笼统地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评)”,并没有确定牵头单位。
从国内交通影响评价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交通影响评价还没有从立法角度予以确认,交通影响评价目前游离于规划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有的城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定虽然肯定了规划部门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牵头地位,但依然强调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在交通影响评价(交评)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具体是哪个部门审批要咨询当地。一众咨询,全国交评案例几百例,代写报告,顺利拿到审批,欢迎来电咨询:4000667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