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影响评价工作的特殊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针对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要求一般是:工程咨询或城市规划相应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确定了交通影响评价(交评)制度,但并没有确定主管部门,而只是笼统地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交评)”,并没有确定牵头单位。
从国内交通影响评价的实践情况来看,由于交通影响评价还没有从立法角度予以确认,交通影响评价目前游离于规划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间,有的城市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定虽然肯定了规划部门在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中的牵头地位,但依然强调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在交通影响评价(交评)中的重要作用。以下为梳理的部分地方主管部门: 北京(交通委员会)、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规划局)、重庆(规划局)、南京(交通运输局)、成都(规划管理局)、哈尔滨(交通运输局)、广州(广州市交通委员会)、深圳(交通运输委员会)、长春(规划局)、沈阳(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大连(规划局)、济南(规划局)、青岛(规划局)、厦门(规划局)、武汉(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西安(规划局)、杭州(规划局、公安局)、宁波(规划局、公安局)、石家庄(城乡规划局)、福州(城乡规划局)、合肥(规划局)、南昌(交通运输局)、南宁(规划管理局)、昆明(规划局)、贵阳(公安局)、乌鲁木齐(建设委员会)、兰州(公安局)、太原(公安局)、郑州(城乡规划局)、长沙(规划局)、海口(规划局)、银川(规划局)、本溪(城建规划局)、淮南(公安局、规划局)、吉林(交通运输局)、苏州(规划局、公安局)、无锡(公安局)、徐州(规划局、公安局)、台北(交通局)、香港(运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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