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目前审核项目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管理办法进行。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第一,审批部门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核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1)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审批部门关注问题。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审批、核准、实施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1)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审批(核准)以及向国务院提出审批(核准)的审查意见承担责任,着重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维护了经济安全和公众利益,资源开发利用和重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有效防止出现垄断等负责。
(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能否有效治理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等负责。
(3)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项目拟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控制要求,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可行等负责,对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是否合理负责。
(4)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选址是否合理等负责。
(5)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
(6)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负责。
(7)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的项目独立审贷,对贷款风险负责。
(8)咨询机构:对咨询评估结论负责。
(9)项目(法人)单位:对项目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负责,并承担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技术方案、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