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正式实施,其中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告知、确认、听证"三步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是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与社会公共秩序相关的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批审核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系统的调查,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评估,制定风险应对策略 和预案。为有效规避、预防 、控制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为更好的确保重大事项顺利实施。
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域最新的政策形势推动下,催生了越来越多的工作方向,在政治风险、经济风险、社会风险、文化风险、生态风险、舆论风险等6大方面,在网络舆论力量凸显化、生态危机加重化、外来人口隔离化、价值观念多元化等新问题等多方面,究竟应该由谁来实施,我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过程中又是一个什么样的发展进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和保证,而维护社会稳定则是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大量问题和矛盾亦不容回避。随着经济改革、社会转型的深入,一些问题和矛盾经常会以某种形式爆发,影响着社会稳定和安全。充分认识深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全面推进新时代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帮助相关人员了解最新政策,熟悉掌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规范、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及专业技能,培养一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管理综合型人才,为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提供人才支撑显得尤为重要。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公布,成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从1978年开始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到新阶段。《决定》明确强调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这些政策主张和实践有效促进了社会稳定风险研究,并使之趋于精细化。
2015年3月5日,政府工作报告再次提出: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2015年4月1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要点: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切实做到应评尽评,着力完善决策前风险评估、实施中风险管控和实施后效果评价、反馈纠偏、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等操作性程序规范。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会议纪要月报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着力防止因决策不当、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及时等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
2018年6月25日,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文件第二十五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国务院各部门提请国务院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2019年05月08日,国务院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发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坚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标志着风险评估工作已进入新一阶段。
基于以上发展轨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被提升为重要的党政国策,因此亟需实事求是地给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科学定义。在稳评与稳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总结的基础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亟待建立健全。
理想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指系统应用风险评估的科学方法,全面评估待评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客观预估责任主体和管理部门对社会稳定风险的内部控制和外部合作能力,科学预测相关利益群体的容忍度和社会负面影响,提前预设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的措施,进而确定该待评事项的当前风险等级,并形成循环。